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6********,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思明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小兰、龚隽颖,福建良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大桥乐海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02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公安机关提供及出具的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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