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9********,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庄**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包河区**大道行驶至**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陈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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