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巷村**巷**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路5KM+100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4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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