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35分许,陈某某驾驶皖A*****“北京现代”牌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至庐江县万山镇X091线20KM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mg/100ml。陈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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