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上高县田心镇**村村委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上高县田心镇**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其朋友钟某某在上高县城一小饭店吃午饭,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喝了二两稻花香牌42度白酒。当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C****号小型面包车从上高县城出发前往上高县田心镇**村,行驶至宜丰县石市镇集镇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抽取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送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