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1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号院,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单元**室。2017年9月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9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南迁路段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1575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1mg/100ml; 3、当场被查扣;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5、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人写了悔过书并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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