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X,曾用名陈XX,女,198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5XXXXXXXX,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路1248号13号楼1单元20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16时47分许,陈X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XXXXXX号小型轿车,沿327国道(原3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封丘县冯村乡沙岗村路口西14米处,与同方向在前高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属性鉴定:该车符合机动车中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要求)相撞,造成高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陈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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