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1********,汉族,群众,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区**号,现住济宁市**区**庄路**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路**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遂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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