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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徐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街**号**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C号白色别克牌轿车,沿滨河西路南延(环卫产业园区进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柳小线交叉口南时,与前方同向正在等待红灯的闫某某驾驶的晋K****6号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相撞。经太原市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陈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33mg/100ml。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某无责任。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闫某某汽车损坏理赔款3200元,被害人闫某某于当日出具谅解书1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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