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常德市**水利站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办事处**村,现住湖南省汉寿县**管理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号的小型轿车自本市西洞庭收费站上高速公路,沿杭瑞高速公路行驶至太阳山收费站时,被高警局常德支队柳叶湖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查,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00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指认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中共汉寿县西洲乡委员会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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