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2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7********X,户籍地广东省**。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2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CHZ****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市明珠南路1096号商铺通道倒车挪车时,碰撞停放在该处的粤C37****号小型轿车。民警接报后即赶赴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抽取其血液送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9.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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