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4********,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德化县文旅集团干部,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C5****号二轮摩托车后座载黄某某从德化县龙浔镇南环路城南嘉园往浔中镇阳光山庄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三角街佳美大厦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5.3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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