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镇**村**街**号,现住晋城市**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3 日20时58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晋城市**区**路“**市**厂”门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 乙醇含量为:116.3 mg/100 ml。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