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局**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85****号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镇**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号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民警察证复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全国在逃人员、全省打防控人员、全国违法犯罪人员、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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