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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D8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柘城县远襄镇东街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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