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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渌口区**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权委托辨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查获时未悬挂机动车车辆号牌)从渌口镇**小区出发,当驾驶至渌口镇农业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37mg/100ml。后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液样本经行检测,其结果为139.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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