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株洲市芦淞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区**路**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1.71mg/100ml。
2020年10月26日,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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