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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楼镇**村**号,住武宁县新宁镇武安**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2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宁县**公社饭店往武宁县**工业园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武宁县**镇**省道**KM+**M处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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