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3********,中专文化,户籍地汶上县某某街道某某村前进路199号,住汶上县某某街道某某村前进路199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H*****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泉河路烈士陵园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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