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县**大道与**大道交叉口时发现执勤民警查车,其扭转车头逃跑时被民警抓住摩托车,陈某某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检测,陈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综合上以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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