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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福建省尤溪县******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上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A0***J号轿车,从本区浔美夜市行驶至丰海路滨海华庭小区路段时将车停靠在路边休息。当日上午7时许,群众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并将其送至东南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92.37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被不起诉人辨认抓获地点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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