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5********,汉族,初中毕业,住宜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7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小型轿车,行驶至洛宁县**大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隔夜酒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隔夜酒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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