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紫金镇,住谷城县**镇**村**组。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F****3两轮摩托车由紫金镇精诚饭店往将军坪村方向行驶,行至紫金镇派出所门前,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6mg/100ml,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9月3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第36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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