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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湘C*****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湖路口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随后该局民警委托医护人员依法提取陈某某体内血液样本。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4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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