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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路由**门往***方向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陈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体内血液样本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2019年12月13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9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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