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村**号,住漯河市召陵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白色长安牌SUV,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与公安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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