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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0********,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道路时,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华藏寺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3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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