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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JS***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岷县闾井镇大庄村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闾井镇闾井村商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依法提取了其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8.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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