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JS***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岷县闾井镇大庄村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闾井镇闾井村商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依法提取了其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8.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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