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开发区联达陶瓷厂往浔中镇城东开发区伟华公寓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诗泰街贝恩幼儿园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3.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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