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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2月0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BS****号小型汽车在茂名市区站北三路路段被交警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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