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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汉族,大专文化,蚌埠****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蚌埠市****湾**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G******小型轿车沿蚌埠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至**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被带至蚌埠*****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8月9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6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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