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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银白色比亚迪小车,行驶至**道**道交叉口位置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现场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经医院抽血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体内乙醇含量8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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