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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字〔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园**楼**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楼**室,工作单位:陕西**经理。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央区白家口立交桥附近一大排档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陕A****2东风牌小型轿车,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环朱宏路立交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0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照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5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与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深夜在人稀车少路段行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审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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