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4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四川省遂宁市**公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将该案移送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24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为川******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善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通善大桥西桥头中心隔离栏缺口处与在此处调头的由黄某某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陈某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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