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镇赉县**小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23时22许,酒后驾驶吉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赉县**镇**路与**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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