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庄**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K****号小型汽车从马伟刀削面馆回海亮御府家中,在行驶至海亮御府南门时,其拨打110举报自己喝酒开车。交警一大队民警接110指派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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