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3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CLX****号小型轿车,由我市香洲区**小区行驶至**村内停车场,停车后其到**村**栋的朋友家里喝酒。当日20时许,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停车位置妨碍交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下楼挪移车辆时,碰撞到道路石墩,周围群众报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执勤民警到场处理,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公共停车场低速短距离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