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组,现住三亚市**小区**公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R****”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途径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消防支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陈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将陈某某送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0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AR****”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提取笔录、抽血取样照片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犯罪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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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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