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市**公司**,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任某某等人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金科黄金海岸”小区附近一家餐馆吃饭,期间陈某某喝了约三瓶啤酒和一两白酒,酒后陈某某独自驾驶渝AX****号小型轿车从餐馆外出发往三合街道“兰桂坊”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龙河二桥西桥头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检材中的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6050号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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