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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街道**五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汽车(鲁******,黑色大众朗逸)行驶至兴隆南大街与五洲大道路口处时,被乐陵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到案以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积极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具结书,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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