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街**号,现住威信县**镇**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威信县扎西镇环城东路与丝厂路交叉口500米处(龙溪小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97.0mg/100ml。后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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