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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街道****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4时38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新兴路胜利花园小区附近路段倒车时,与姜某某临时停放于胜利花园小区门前的云A****3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相撞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已对被害人赔偿并达成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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