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街道**县**公司**路**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镇**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4时38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新兴路胜利花园小区附近路段倒车时,与姜某某临时停放于胜利花园小区门前的云A****3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相撞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已对被害人赔偿并达成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