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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高中文化,购销人员,昆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富民县**街道**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至陆良县城西华路聚缘街路口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23.32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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