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ZLQ***号小车行驶至仁寿县城区**桥“****”对面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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