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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50分,陈某某持C1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贵C2****小型轿车从仁怀市新市医院往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方向行驶,当行至仁怀市罗家坝路段时被开展酒驾缉查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后将陈某某带至仁怀市中医院抽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案发后,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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