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02时0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R****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环北东路桃花源小区前路段时,与路边的栏杆发生碰撞,造成栏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经对陈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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