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4********, 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仪征市**圩**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B****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与东园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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