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9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街**号附**号,住仪陇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越野车从仪陇县观紫镇往新政镇方向行驶,行至新政镇高速路出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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