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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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