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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H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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